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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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原告***21952元,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4818.80元,计26770.80元。(被告***已垫付的3098.80元,待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