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货款37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