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8582.05元,合计5028582.05元,2020年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不能按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上海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6)第0584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43713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887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87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计23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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