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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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8582.05元,合计5028582.05元,2020年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不能按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上海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6)第0584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43713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887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87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计23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