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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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聊城市中医医院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共计37337.8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18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43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负担1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