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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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及间接财产损失25051.0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238元,由原告***负担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