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
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

二、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定作款332171.5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定作款332171.5元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9元,由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负担2693元,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59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3元,由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8758元,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负担1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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