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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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树灿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风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青阳风行电器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晋江市风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树灿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8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 二、晋江市青阳风行电器商行、***对晋江市风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15元,由晋江市风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风行电器商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