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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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聊城耀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聊城兴兴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聊城耀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编号为2018年聊柳园中贷字第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199.17元以及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聊城耀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编号为2018年聊柳园中贷字第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296.69元以及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兴兴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兴兴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耀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3.26元,原告承担33.91元,被告承担26989.35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