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瑞紫鑫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瑞紫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务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75816.8元;

二、福建瑞紫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按月利率2%以货款金额2075816.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福建瑞紫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8元,减半收取计12249元,由福建瑞紫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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