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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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损失4295026.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75元,原告承担11143元,被告承担18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