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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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原告***1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100.01元;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30.2元; 五、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3379.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