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威特威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威特威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市区宣仁墩南街锦绣阳光保温防腐材料厂工程款181238.2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威特威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市区宣仁墩南街锦绣阳光保温防腐材料厂利息34987.21元(283378元×4.35%÷12个月×8.5个月+268378元×4.35%÷12个月×10个月+237238.20元×4.35%÷12个月×7.5个月+236238.20元×4.35%÷12个月×11个月+181238.20元×4.35%÷12个月×1个月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 三、被告乌鲁木齐威特威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市区宣仁墩南街锦绣阳光保温防腐材料厂自2019年9月4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本金为181238.2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78.19元,由原告负担1015.80元,由被告负担206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