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华波化工有限公司 贵州瑞德永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瑞德永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茂名市华波化工有限公司租赁费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1日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贵州瑞德永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