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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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浩鑫昌盛(北京)基金有限公司 北京紫泽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58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收益17.4万元; 三、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