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