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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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6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351013.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37523798.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即利息为3564760.82元;再以43351013.99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即利息为3757992.3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三、上诉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利息219291.7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4907元,鉴定费900000元,合计1404907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5377元,上诉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709530元;反诉受理费58900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99元,由上诉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147312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