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支付令

发布于:2020-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15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男,维吾尔族,系昭苏县公路管理局干部,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于2019年4月11日在我行申请公务卡一张,卡号为:×××,自2019年4月18日以来的公务卡至今累计欠款54,377.73元未偿还,其中:本金29,948.00元、利息6,100.88元、违约金18,328.85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29,948.00元、利息6,100.88元、违约金18,328.85元,合计54,377.73元。

申请费387元,由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雨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毋景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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