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支付令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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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15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男,维吾尔族,系昭苏县公路管理局干部,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于2019年4月11日在我行申请公务卡一张,卡号为:×××,自2019年4月18日以来的公务卡至今累计欠款54,377.73元未偿还,其中:本金29,948.00元、利息6,100.88元、违约金18,328.85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29,948.00元、利息6,100.88元、违约金18,328.85元,合计54,377.73元。 申请费387元,由被申请人伊力亚斯·亚尔买买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雨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毋景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