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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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27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阿依丁古丽·热斯别克,女,哈萨克族,系昭苏县喀夏加尔镇人民政府干部,住***。 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阿依丁古丽·热斯别克于2019年10月29日在我行申请公务卡一张,卡号为:×××,自2019年12月以来的公务卡至今累计欠款20,570.67元未偿还,其中:本金17,594.9元、利息860.5元、违约金2,115.27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阿依丁古丽·热斯别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欠款20,570.67元。 申请费105元,由被申请人阿依丁古丽·热斯别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雨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毋景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