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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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2606.77元; 三、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0元; 四、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4.61元,减半收取10072.3元,由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3.38元,由原告***负担7368.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54.96元,减半收取5627.48元,由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