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锐齿轮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齿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巴中齿轮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鑫锐齿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14.04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四川省巴中齿轮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鑫锐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