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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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恒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4.08元,截止于2020年4月8日的利息4739.14元,此后产生的利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宜宾市恒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宾市恒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给付义务后,有权在给付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二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