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亿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金亿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11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金亿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