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鑫泰鑫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贷款本金682267.75元、利息14993.88元、罚息75635.65元,共计772897.28元;并以贷款本金682267.75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以年利率9.00015%的基础上加收50%计息),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至实际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新增逾期利息;

二、被告***、太原市鑫泰鑫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64元,保全费4384元,由被告***、***、太原市鑫泰鑫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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