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勤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勤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80,867元及违约金(以99,1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以30,2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以151,476元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勤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勤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7,601元,其中328.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272.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勤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