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止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上海派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派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伍某某赔偿款中医疗费人民币2,776.78元、交通费人民币464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鉴定费人民币1,9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35,000元,陈某赔偿款中医疗费人民币1,555.3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25,192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1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鉴定费人民币1,900元,龙妮赔偿款中医疗费人民币716元,总计人民币319,646.08元的60%计人民币191,787.65元; 二、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8元,被告上海派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