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2,146元; 二、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分段计算,截至2019年4月30日为548,146元;自2019年5月1日起,以662,1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2元,减半收取计7,846元,由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