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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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沭阳县沭淮汽车修理厂 泗阳大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宿迁市群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22民初8921号 原告:宿迁市群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晓文,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李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可名,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迁市群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邦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泰州市分公司”)、第三人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誉高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第三人科誉高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可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泰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94857.08元(款项汇至第三人指定账户,户名: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账号:03×××0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群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已减半收取112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盼盼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舒星星 书记员刘璐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