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城河路XXX号易家商业中心7-202室承租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综合管理费、电费、水费、餐厨垃圾清运费等合计人民币426,331.24元; 四、被告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5,5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03元,由原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44元,被告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59元。被告上海怡之霖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