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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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22民初4427号 原告:沭阳县志忠运输中心,住***。 投资人:姜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燕,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冯伟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伟,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县志忠运输中心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湖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沭阳县志忠运输中心损失194840元(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沭阳县志忠运输中心,账号:3***0013531,开户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常州路支行); 二、驳回原告沭阳县志忠运输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收取2420元(原告已预缴)、公估费10742元(被告已预缴),合计13162元,由原告沭阳县志忠运输中心负担42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盼盼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梁雪 书记员舒星星 书记员刘璐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