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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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文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11,300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相应利息(以5,261,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以5,511,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9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 四、若被告***、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或者以申请拍卖、变卖该处房产所得价款,就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本次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5,400,000元),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清偿; 五、若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上述还款义务,被告上海文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未履行的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上海文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