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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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海液化气船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液化气船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709171.90元及滞纳金[以人民币2709171.9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被告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被告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3473元,由被告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