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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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深圳市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民经济城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8民初4244号 原告深圳市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斌,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乔文,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民经济城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民经济城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斌和韩乔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华民经济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民公司”)系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泛华公司”)的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与泛华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2974号生效判决确认,泛华公司应归还长城公司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11年10月25日,浦东法院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5月15日,原告与长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本案所涉债权。因泛华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作为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并由法院立案受理。因泛华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组无法对泛华公司进行清算而于2015年12月10日由法院裁定终结了强制清算程序。泛华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泛华公司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本金2,30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泛华公司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本金2,30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4,6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2、判令被告对泛华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利息(以2,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迟延履行金(以2,3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0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诉讼费。 被告上海华民经济城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颁布,对之前的法律事件并无溯及力,并不适用本案;泛华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前或在法院执行前已无任何财产,是否进行清算没有实际意义;作为泛华公司的股东,被告已完全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即使要求成立清算组,因泛华公司另两个公司股东均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下落不明,实际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2974号案件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泛华公司发放贷款存在违规现象,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此外,被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浦东法院立案受理长城公司诉泛华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9月18日,浦东法院判决确认泛华公司应归还长城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支付2005年6月24日至2007年6月24日的利息及2007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后长城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浦东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5月15日,原告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长城公司上述债权。同年8月9日,《文汇报》登载上述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因泛华公司未清偿原告所受让的债权,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泛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立案受理后,指定成立了泛华公司清算组。经清算组积极查找联系,未能获得泛华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清算工作无法进行。2015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泛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另查明:泛华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被告、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沈伟。2007年12月25日泛华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2011)浦执恢复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5)青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泛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原、被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深圳市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8,248.4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晶 人民陪审员程丽美 人民陪审员顾美华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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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