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民初2099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聂蕾,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 被告:资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吴春忠。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被告***、***、***、***、***、***、资溪县中心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春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荣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