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1,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支付以1,541,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9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3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