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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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光山县城关镇兴隆路北(房权证光山县字第05907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续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