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元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元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8日之利息1556026.51元,自2019年1月9日至付清款日止之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92元,由被告河北元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692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