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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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查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检查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及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总计450388.67元,扣减已垫付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200353.07元,实际赔偿250035.6元。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负担265元,***负担49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