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支付运输款人民币11694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1日起计,1694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5日起计,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