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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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及施救费共计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共计22427.3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39297.8元; 四、被告新乡市凯达物流运业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75元,由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19元,由被告***、***、新乡市凯达物流运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