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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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交通费400元、误工费8,76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护理费4,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4,464元中110,000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上述第一项余额14,464元、医疗费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19,7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计1,45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