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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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386953.45元,上述二项合计506953.45元(在该款中扣减18100元直接支付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1元(缓交),减半收取6530.5元,由***负担2095.5元,***负担4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