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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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330940.2元; 二、被告衢州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3229355.7元; 三、被告衢州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24日起以未付工程款533094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748元,由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264元,由被告衢州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984元;鉴定费525390元,由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695元,由被告衢州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2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