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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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隆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隆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管费85万元。 二、在被告盘锦隆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未能清偿时,原告辽宁圆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第三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00.00元减半收取6,150.00元,由被告盘锦隆利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