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纳美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江门市纳美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残值损失944530.12元及搬迁费用393400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纳美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6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纳美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5900.5元,被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9713.3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971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9713.3元。本案鉴定费100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291元,被告承担50291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多预交的鉴定费50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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