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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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其中3万元自2011年10月26日起、3万元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满整年期间按年利率10%、不足整年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其中1万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10万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3万元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满整年期间按年利率10%、不足整年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满整年期间按年利率10%、不足整年部分不支付利息; 四、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2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220元为本金,满整年期间按年利率10%、不足整年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