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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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参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665.95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参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40773.26元给原告***、***、***、***; 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37000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计4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69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