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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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3328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长娣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长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