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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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同昇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2867953.85美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垫款日一年期LIBOR+300BP后上浮50%执行,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利息为42583.67美元); 二、被告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同昇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134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有权就以下抵押物处置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1.被告***提供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不动产权证书: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18517号】;2.被告***提供的位于福州市长乐区皇庭丹郡6幢C3002单元【权证号:航房权证CL字第××号】;3.被告福丰公司提供的位于江苏省丰县丰沛运河南侧的土地厂房【权证号:丰房权证私字第××号、丰房权证私字第××号,丰土国用(2011)第01212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7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