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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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89732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计15440元,由***负担3309元,由***、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131元。本案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