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7,85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48元,减半收取4,224元,由***、***、***、***、***、***、***负担877元,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